法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,认为原一二审判决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”,撤销原判决,发回重审徐水区检察机关。
检方撤诉,理由为“现有证据不足,达不到起诉条件”据接近本案的知情人士介绍,经鉴定显示,武女士身体部位衣物等均未检出。
检方和辩方均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“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,禹州市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。
1、此案被当时的市领导“督办” 诈骗案的侦办比强拆案顺利得多, 明确指出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建议发回重审,而四平中院未。 2...